风险投资看好有限合伙企业形式

2003-6-15

       
概念
    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合伙。虽然在表面上及一些具体程序与做法上,它是介于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种企业形式,但必须强调的是,在本质上它是合伙的特殊形式之一,而不是公司。
优势
    由于企业只是由少数普通合伙人经营管理并承担无限责任,就具有更高的约束纪律,可以保持企业结构简单、管理费用低、内部关系紧密及决策效率高。这也是其优于公司制的委托代理与三权分立的地方。而且征税只有一重,降低了企业成本。
责任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同于普通合伙人的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对企业承担着主要的投资任务,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

    必须承认,对美国硅谷的风险投资来说已经是无比熟悉的有限合伙企业形式,于7月12日首次在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正式出现时,国内的资本市场对"有限合伙"这种企业形式的确是相当陌生的。这个混合着"有限"与"合伙"两个要素点的名词究竟有着怎样的"新意"?
地方法规纷纷明确"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合伙。虽然在表面上及一些具体程序与做法上,它是介于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种企业形式,但必须强调的是,在本质上它是合伙的特殊形式之一,而不是公司。
    其实在英美等国,"有限合伙"是一种更为具有普适性的企业组成形式,尤其是在风险投资领域中发展得比较成熟。但由于一些基于实际状况的原因,我国的资本市场则对公司制更为熟悉,使用更常见。而且在我国现行的全国性企业法中,于1997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合伙企业法》仅适用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不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该法对"有限合伙"等特殊合伙形式没有作出法律规定,可以说是一块空白。因为立法当时尚无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缺乏这方面的经验。
在此方面,地方法规走在了前面。
    据介绍,早在1994年,深圳市为着企业形式的发展考虑而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合伙条例》中,就写入了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两种合伙形式。但据初步了解深圳至今仍无一家有限合伙制企业注册成立。
此次出现在中关村的中国首家有限合伙企业北京天绿创业投资中心所依托的《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条例》乃是我国第二例对有限合伙形式做出明确规定的地方法规。该条例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已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其第二十五条写道"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采取有限合伙形式"。2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9号令又随之发布了一个配套规章《有限合伙管理办法》,对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的发展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另据悉,于今年6月在珠海出台的《珠海市科技创业投资暂行规定》中,重点之一便是明确了有限合伙这一风险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成为鼓励和促进高科技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种种迹象表明,我国开始高度关注并着手运作"有限合伙"这一已在高科技企业风险投资云集的美国硅谷成功运作的企业形式与我国风险投资的结合。
有限合伙制企业的概念要点

    在理解有限合伙形式时,让我们先以合伙等相关概念作为铺垫。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是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关键在于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人必须以个人财产继续承担余下责任。换言之,普通合伙中,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和共负亏损,并且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但在有限合伙形式中出现了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两个概念。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和分担亏损,而且是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同于普通合伙人的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企业承担着主要的投资任务,而且必须以金钱或其他财产出资,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
  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条例》及《有限合伙管理办法》,普通合伙人一方则是企业资金的管理者,应具有风险投资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此外,有限合伙形式中的合伙人既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于是,有限合伙企业组建时会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签定书面合伙协议,对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关系、经营管理权限以及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等等事项作出约定合同,又仍然充分体现出合伙这种形式的协议自愿性。
    例如,北京天绿创业投资中心的普通合伙人为北京新华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则为上市公司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新疆石河子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双方按照国际惯例,约定以1:99的比例分别注资,由新华信负责资金的管理,收益则二八分成。
  虽然有限合伙制引入了有限责任的概念,但与公司制有着根本性的区别。如,首先有限合伙企业不是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它没有董事会或公司章程之类的概念。其次有限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而公司是资合企业。再次有限合伙企业中有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双元的责任承担方式。此外,有限合伙的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属于自然人的合伙人,比照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法人的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非如大部分企业那样需要缴纳双重税。
    风险投资为何青睐"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是英美法上的一种独立的合伙形态,其初衷也就是为了促进风险投资。对高新技术企业而言,既需要大量资本,掌握技术的人又通常不掌握大量资本,投入的风险很大,故要求资金管理人的投入也很高,方能保证风险投资的收益,这一状况促使了有限合伙的出现。再加上英美等国有着成熟良好的信用机制,因此有限合伙得以长足发展。
    据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改革与发展研究室的谢强华介绍,从企业形态的角度来说,有限合伙的主要优点在于:第一,由于企业只是由少数普通合伙人经营管理并承担无限责任,就具有更高的约束纪律,可以保持企业结构简单、管理费用低、内部关系紧密及决策效率高。这也是其优于公司制的委托代理与三权分立的地方;第二,有限合伙企业的征税只有一重,降低了企业成本;第三,有限合伙是由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风险投资家来直接运作资金,投资决策的效率大大提高。
    此外,有限合伙有利于在保持合伙企业原有内部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吸收新的投资,扩大经营规模;同时也有利于鼓励那些不愿意承担无限责任的人向合伙企业投资,是一种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有利于风险投资的企业形式。
    谢强华还介绍说,此次北京的《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条例》中基本借鉴了美国、香港等国家与地区的成功经验与做法,与国际接轨相当紧密,也给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准备了良好的政策法规环境。
据了解,在天绿成立之前,北京新华信与有限合伙人之间本已存在良好的合作关系,但形式主要是一次次合同关系的管理咨询业务。但此次"有限合伙"形式的采用则使双方的合作关系更为稳定和紧密。而且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新华信说,现在我们会有更多的回报。但他们同时表示,由于很多企业都完全不知道"有限合伙"是怎么回事,原有观念暂不能接受这一新生事物。而且企业由于国内信用机制的匮乏,也是有限合伙企业形式成长的主要障碍。

摘自经济日报 贺浪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