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思危呼吁尽快起草《风险投资法》
2003-6-15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昨日在此间呼吁,应对现行《公司法》、税法等法律作出适当修改,并尽快起草《有限合伙法》、《风险投资法》,为促进风险投资和高技术产业发展保驾护航。
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法律支持对风险投资的进一步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而一些现行法律,对风险投资的发展造成了障碍。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这显然不适合风险投资的运作特点。有限合伙作为一种国外风险投资普遍采用的组织形式,可以将权益与责任、激励与制约紧密结合在一起,但是现行《公司法》、《个人合伙法》中,并没有有限合伙制的有效法律地位,现行税法对有限合伙企业,既征收个人所得税,又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种双重征税显然不合理。
成思危主张,在修改这些法律的同时,还应借鉴国外风险投资立法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风险投资业的现状,尽快起草《风险投资法》,以促进和保障风险投资事业的健康发展。他表示,将在人大常委会开会时提出起草《风险投资法》的建议,希望届时能够得到更多的认同。
针对最近一些媒体"《证券投资基金法》定于年内出台"的说法,成思危的反应是"不一定"。他说,按照我国人大的立法程序,一个法律草案至少要经过"三读",而一般"三读"之前,必须先要把"二读"时的争议消化完成。如果"三读"时争议还是很大,那么也有"四读"的先例。再者,人大刚刚换届,新委员对《证券投资基金法》要有一个认识、了解的过程。因此,《证券投资基金法》能否在年内出台存在变数。
又讯在昨日举办的"2003中国风险投资论坛"的演讲中,成思危不赞成目前马上推出创业板,而是先在深圳市场推出高科技板块,当这一板块成熟后,再逐步创造条件,最后通过立法设立创业板市场,这个过程可能将持续三到五年。
他说,因为创业板市场门槛较低,风险较大,存在着较多的不确定性,难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为解决高科技企业融资和风险投资的退出问题,可以考虑按照1999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议,对于高科技公司的上市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在现有股市内搞一个科技板块,支持高科技企业上市。但这与二板的概念不同,这是一个"块",不是一个"板"。
之所以主张把高科技板块设在深圳市场,成思危认为,这可以避免沪、深两个股票交易所出现同质化。他说,沪、深两交易所的定位可以参考美国纽约股票交易所和纳斯达克市场的关系。
(作者:思远 凤琳 摘自: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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