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创投企业门槛降低
《经济观察报》孙健芳  2003-3-3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的颁布,使其操作性大大加强,外资创投退出亦可以选择减少注册资本途径。
  2002年2月1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外汇管理局五大部委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之前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将在《规定》施行之日废止。
  “《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创业投资机制。”科技部条件财务司副司长沈仲祺对记者说。
  据沈仲祺司长介绍,《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规定》的立法工作起始于2001年7月,当时科技部在推动国家计委出台有关创业投资企业的法规时遇到了困难,于是希望先从外资这一块有所突破,而外经贸部也正好在探索利用外资的新形式,于是在2001年8月,外经贸部、科技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并颁布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
  沈司长认为,《规定》比《暂行规定》对外商投资者的准入门槛明显降低了,主要体现在对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所应具备的条件降低了。《规定》第六条要求:必备投资者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万美元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而在2001年8月的《暂行规定》中,这三个数字分别要求为1亿美元、5000万美元和1000万美元。
  “相比2001年的规定,新《规定》对必备投资者和其他投资者出资额都降低了要求。必备投资者只要在申请前三年“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就具有投资资格,而没有对净资产总额的规定。其他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从1000万美元降到100万美元,这样更有利于外国公司、企业和个人来华从事创业投资。” 沈司长解释说,“并且,投资者可以根据创业投资进度分期向创投企业注入认缴出资,最长不得超过5年,而之前的《暂行规定》要求为3年。”
  同时,《规定》对中方投资者也降低了门槛,在新《规定》中统一为:如果中国投资者为必备投资者,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他投资者和外资的要求一样。
  沈司长认为,由于准入门槛的降低,使外方投资者在中国独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以及和中外双方合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进行创业投资的可操作性更强。但《规定》的可操作性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此次《规定》特别指出,创业投资企业既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沈认为这主要因为:在国外,尤其在美国,在80年代以来创业投资多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并且取得了巨大成功,所以立法过程中,中方立法者广泛地征求了一些外商投资者的意见,并吸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有关有限合伙的内容,才使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形式最终在《规定》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例如《规定》就对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和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比例分别进行了规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规定》的第四章关于“组织结构”中还规定: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由投资者在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中予以约定,联合管理委员会代表投资者管理创投企业。
  “这比2001年《暂行规定》更加完善,而且可操作性更强。”沈反复强调,“《规定》的第21条还允许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可以不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而将该创投企业的日常经营权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另一家创投企业进行管理,这些都是从实际操作角度上考虑的。”
  第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正式浮出水面。沈司长告诉记者,之前的《暂行规定》里面没有关于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专门规定,而此次对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规定可谓是个创新。沈表示这主要是为了和国际接轨。根据国际惯例,一般的创投管理公司不仅仅要管理自己的资产,而且更多管理其他公司的资产,作为一个创投管理公司更加注重管理经验,并且,利用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进行创业投资也是创投发展的一个方向。相比一般的创投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更加具有专业性。而此次《规定》也特别强调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必须拥有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例如对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就规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以受托管理创投企业的投资业务为主营业务,并且拥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三,最具创意的是外资可以选择以减少注册资本的形式退出。《规定》要求创业投资投资者在创投企业存续期内一般不得减少其认缴出资额,但如果占出资额超过50%的投资者和必备投资者同意,且创投企业不违反最低1000万美元认缴出资额的要求,经审批机构批准,投资者可以减少其认缴资本额。
  “以前这种情况根本不可能发生,但是在国外,外方投资者一般都是‘有限寿命’的,到期一定要撤出或者变现的,所以退出是投资的先决条件之一,而《规定》出台之前,外商只有寄希望股权买卖来实现,现在就可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方式来退出。”
  沈还提到,这项法规也有利于中国创业板市场建设,因为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而中外双方不可能全部选择以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退出,所以一定程度上将会推动国内创业板市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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