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市场履行承诺 入世后吸收外资政策变化

外经贸部外资司司长胡景岩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市场开放进一步扩大,吸收外商投资的政策更加符合国际投资的要求,中国吸收外商投资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中国已成为全球吸收外商投资最具吸引力的国家

  去年,中国吸收外商投资的外部环境并不是很好,世界经济极度困难,美欧日的经济情况都不好,国际投资总量下降,但中国吸收外商投资仍实现较大增长,特别是实际使用外资一改几年前的徘徊局面,有了明显的增长,创历史最高水平。全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6140家,合同外资金额691.95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468.78亿美元,与上年相比分别增长16.97%、10.93%和15.14%。中国已连续9年成为吸收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

  今年1-9月,全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4771家,合同外资金额683.75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395.56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33.36%、38.38%和22.55%。从目前形势判断,全年吸收外资增长幅度将高于年初预计,全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将达到500亿美元,创历史新高。中国已成为全球吸收外商投资最具吸引力的国家,据联合国贸发会议预测,2002年中国吸收外商投资有望超过美国成为全球吸收外商投资最多的国家。这得益于中国经济发展的自身活力,去年以来国民经济保持了7%以上的增长速度,经过15年的努力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这些都对外商来华投资产生了巨大的吸引力。

  截至2002年9月底,全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14796个,合同外资金额8136.67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4347.80亿美元。

  外商投资企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日益增强,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进一步提高: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继续稳步增长,2002年1-9月,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额达1198.81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3.9%,高于全国同期出口增幅(19.4%)4.5个百分点,占全国出口总值的51.6%,所占比重同比提高了1.9个百分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增加值231.48亿美元,占全国同期出口增加值(377.87亿美元)的61.3%。

  2002年1-6月,外商投资企业工业增加值3641亿元,同比增长12.2%,占全国工业增加值25.18%;

  以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为主的涉外税收近年来一直是增长最快的工商税种,2002年1-7月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同比增长16.39%,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为20.44%。

  目前,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直接就业的人数近2300万人,占全国城镇劳动人口的约10%。外商投资对就业的贡献不仅体现在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提供的就业机会,还包括通过刺激前后向关联产业发展而间接创造就业机会。如果将间接从事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配套加工、服务等活动的劳务人员计算在内,吸收外资解决的就业人员更多。

  跨国公司加快进入中国市场的步伐

  跨国公司尤其是世界著名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异常活跃,全球最大的500家跨国公司中已有近400家在中国设立了企业。已经在华投资的跨国公司纷纷追加投资,摩托罗拉公司、诺基亚公司、巴斯夫公司等纷纷扩大在华投资规模,许多跨国公司已将其地区总部迁至或准备迁至中国,一些跨国公司还扩大了在中国的采购,全球最大的跨国公司沃尔玛在中国的采购每年已达100亿美元,许多跨国公司正在中国建立采购中心。

  外商投资项目技术含量显著提高。举办了一大批以IT产业和石化产业为代表的大型高新技术项目,资金、技术密集型大型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大幅度增加。跨国公司设立的研发中心明显增多,到目前为止,外商设立的研发中心已达400余家。外商投资企业在全国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所占比重逐年提高,分别占65%和80%,带动了中国出口产品结构的改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的专利数约占高新技术产业申请专利数的2/3。

  中国吸收外商投资结构发生了可喜的变化。许多跨国公司从全球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出发,将其的生产制造基地移至中国,充分利用中国廉价的优秀人才和充裕的加工制造能力,面向全球进行生产,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和为其配套的中小企业将中国作为其投资的重点区域,在IT 、IC产业建立了配套产业群,逐渐形成了完整的产业生产链条,这在中国的华东地区表现的非常明显,难怪有的外商慨叹,随便拿任何一个IT 产品,在这一带都能找到配套的。

  服务业成为外商新的投资热点。根据中国的经济发展需要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时的承诺,金融、保险、证券、分销、外贸、旅游、会计、律师、医疗、教育、运输、货代等绝大多数服务业领域已开始有条件地对外开放,跨国公司纷纷看好这些行业,都在积极争取尽早进入这些领域。

  外商对西部地区显示了较高的投资热情。去年,在沿海地区外商投资迅速增长的同时,西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扭转下降的局面,比上年略有增长。

  统一、完备、透明的对外经济贸易法律体系初步建立

  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中国近两年来全面充实、调整、完善了现行的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规章,初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世贸组织规则要求,符合中国国情,统一、完备、透明的对外经济贸易法律体系。去年以来,中国对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修改情况:

  吸收外商投资政策符合透明度的原则。对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对其中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内容进行了修订,最主要的包括对外商投资的基本法律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的修订,取消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平衡条款、“当地含量”条款、出口业绩要求和企业生产计划备案条款等。

  国务院有关部门已清理了涉外经济法规2300多件,其中废止了830件,修订了325件,这些法规相当数量与投资相关。地方政府也正在按照国务院要求进行有关清理工作,使地方法律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规则以及中国对外承诺相一致。

  修订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今年2月11日,国务院颁布新修订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3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联合颁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新的产业政策和目录继续贯彻了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方针,新《规定》及新《目录》均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

  新《目录》共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明显加大了对外商投资的开放程度:

  一是鼓励类由186条增加到262条,限制类由112条减少到75条;二是放宽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如取消港口共用码头的中方控股要求;三是开放新投资领域,将原禁止外商投资的电信和燃气、热力、供排水等城市管网首次列为对外开放领域;四是进一步开放银行、保险、商业、外贸、旅游、电信、运输、会计、审计、法律等服务贸易领域;五是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放宽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股比和行业限制;六是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将一般工业产品划入允许类,通过竞争促进产业、产品结构升级。

  履行开放市场的承诺。中国自2002年1月1日起履行了关税减让的承诺,大幅降低了5000多个税号商品的进口关税,部分信息产品税率已经降至零,这使中国关税总水平由原来的15.3%降至12%。我们还进一步减少了非关税措施,取消了粮食、羊毛、棉花、腈纶、涤纶、聚酯切片、化肥、部分轮胎等产品的配额、许可证和特定招标管理。

  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按照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措施》的要求,中国对《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国内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与欧盟等发达国家广泛开展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双边交流合作。

  出台和完善了一系列外商投资政策和法律法规。2001年外经贸部、科技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颁布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借鉴和参考各国风险投资机制及国际通行做法,对外商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为其提供创业管理服务进行规范,现正在进行新的修改进一步放宽条件;

  证监会、外经贸部共同颁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A股市场、B股市场上市的条件、程序,允许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收购境内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允许含有B股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在B股市场上流通;

  外经贸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颁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允许外资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的重组和处置,并对向外商转让金融资产的范围、价值的评估和转让程序做出相应法律规范;

  外经贸部还颁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进一步扩大了投资性公司的经营范围,允许投资性公司为国内企业提供相关技术培训,允许其作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允许其在国内外采购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允许其从其母公司进口少量与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的非进口配额管理的产品在国内试销等;

  外经贸部下发了《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收购非本企业自产产品出口,允许外商投资研发中心为进行市场测试进口部分高新技术产品。修订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合并;

  今年6月,外经贸部就开展外商投资物流企业试点有关问题发了通知,允许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可以经营部分或全部国际流通物流、第三方物流业务;

  完善了服务贸易领域吸收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促进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积极、稳妥、有序地进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旅行社管理规定(修订)》、《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等。

  政策走向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为重点

  今后一段时间内,中国吸收外商投资的政策走向将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为重点,进一步增强综合竞争力,努力为外商来华投资创造一个更好的环境。努力将吸收外商投资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首先要努力改善外商投资的法律环境、政策环境。重点是加强对外商投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使其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规则以及中国对外承诺相一致。在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清理、修订的同时,将特别注重保持外商投资政策法律的相对稳定性、连续性、可预期性和可操作性,努力为外商来华投资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创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坚决制止对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检查、乱摊派、乱罚款,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坚决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创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制度,把打击假冒伪劣和打击刑事犯罪结合起来。

  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中国将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加入世贸组织所做的承诺,积极、稳妥、有序地全面扩大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尽快颁布外商投资、会计服务、教育、商业、外贸、医疗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健全统一规范公开的外商投资服务领域市场准入制度。鼓励外商投资于物流配送业,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连锁经营,建立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和商品配送中心,鼓励引进国外服务业的现代理念、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技术手段和现代市场运作方式,改善中国服务业结构,提高中国服务业的水平。

  鼓励外商向西部地区投资,努力为西部地区扩大吸收外资创造条件。国家将进一步适当放宽服务领域吸收外资的条件,放宽对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项目的国内融资条件,加大对中西部地区产业政策倾斜力度。结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修订,目前,有关政府部门正在拟订新的《中西部地区吸收外资优势产业目录》,将适当扩大目录的范围,促进外资投向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矿产资源、旅游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农牧业产品加工等科技项目。鼓励在沿海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再投资。鼓励外商投资参与西气东输、西电东送及其配套项目的投资。

  鼓励外商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配套产业。中国吸收外商投资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一方面有条件发展大规模集成电路、生物工程等高新技术产业,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开发和创新技术,促进外商投资兴办资金技术密集型项目,设立更多的先进技术型项目,并适时在企业注册资本比例限制、工业产权出资条件等方面加大政策引导力度。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规定,为高科技企业的创办和发展创造条件;另一方面也可以发展劳动密集型的加工制造业,创造条件吸引外商投资于配套产业,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原材料本地化配套,推动国内中小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加强对外合作,引进先进适用技术,为大型外商投资企业配套,进入跨国公司全球生产、销售网络。

  积极探索新的外商投资方式,拓宽外商投资渠道。鼓励跨国公司来华投资,研究吸引跨国公司来华投资、设立地区总部以及建立国际出口采购中心的有关政策。借鉴国际上购并的经验和做法,结合中国经济体制特点和企业的具体情况,加紧完善和制定外商以并购方式投资的可操作性政策规定,中国政府鼓励跨国公司通过受让股权、买断资产等不同方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同时跨国公司可以向国有企业转让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从而推动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将选择一批已改制的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有步骤地向外商出让部分股权。将进一步修改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推动BOT、特许权转让投资方式、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发行股票等各项规定的制定与完善,积极为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创造条件。

  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简化政府审批。中国正在加快政府职能和工作方式的转变,依据合理性、有效性、公开性和责任性等原则,进一步简化外资审批程序,实施规范化、标准化的审批制度;简化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的审批,增强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减少随意性,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努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努力为外商投资创造良好的行政环境。(摘自中国经济时报)